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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各種各樣的社交平臺為道德與法治課的學習提供了廣闊的空間。廣州市某校九年級(2)班的同學,經常在班級群里就一些社會熱點問題進行討論,請參與他們的討論。
          行云流水:大家有沒有看到最近的一則新聞:河南鄭州一在校大學生閆某,放暑假和朋友王某掏鳥窩抓了16只鳥出售,兩人分別被判刑10年6個月和10年有期徒刑,大家怎么看?
          小萌呆:抓了16只鳥出售就被判刑是否有點小題大做了?
          星星點燈:據我了解的相關情況是,16只鳥都是燕隼,屬于國家二級保護動物。被告人閆某曾網上非法收購1只鳳頭鷹(也是國家二級保護動物)轉手出售,在網上兜售時特意標注信息為“阿穆爾隼″。捕獵、收購、倒賣“一條龍”,閆某犯罪行為實施了不止一次,實在不能輕判!
          青春不老:我國刑法規定:非法獵捕、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、瀕危野生動物的,或者非法收購、運輸、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、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……情節特別嚴重的,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。
          上述各位同學的討論中是如何體現“犯罪的基本特征”的?

          【答案】①閆某等人捕獵、收購、倒賣珍貴、瀕危野生動物,并實施了不止一次。兩人的行為造成了嚴重的社會危害性,嚴重社會危害性是犯罪的最本質特征。
          ②閆某等人非法獵捕、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動物,是觸犯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的行為。刑事違法性,是犯罪的法律標志。
          ③材料中閆某和王某分別被判刑10年6個月和10年有期徒刑,體現了犯罪應受刑罰處罰,刑罰當罰性是犯罪的必然后果。
          【解答】
          【點評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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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發布:2024/7/31 8:0:9組卷:3引用:2難度:0.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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