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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2016年10月24日,73歲的黃某前往中學接孫子放學,被騎摩托車的肖某意外撞倒,受傷后被肖某及時送往懷化市某醫院,經檢查需住院治療。肖某先行墊付醫藥費4.4萬元。后雙方就賠償費用產生分歧,黃某的親屬威脅要把黃某送到肖某家里,由肖某贍養,雙方矛盾激化。
          10月28日,司法所工作人員來到黃某家中,向黃某親屬耐心講解《人身損害賠償解釋》相關條例及交通事故賠償標準,黃某親屬情緒平穩下來,也明白要按法律規定來維護合法權益。11月2日,該鄉司法所工作人員再次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,按照交通事故賠償標準,計算出各項賠償費用共計10.4萬元。雙方親屬及當事人最終表示愿意接受調解意見,肖某也按時在5日內將賠償款賠償到位。
          (1)黃某的親屬威脅要把黃某送到肖某家里,由肖某贍養,這一做法你贊同嗎?為什么?
          (2)雙方通過司法所工作人員調解使矛盾得以解決,體現了法律哪一作用?
          (3)該案例給我們帶來哪些啟示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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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發布:2024/6/27 10:35:59組卷:13引用:1難度:0.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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